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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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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1:46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這邊有一個觀念先釐清。法律上是怎麼看待「動物」的!
    簡單的說,這裡的觀念是:不是「人」就是「物」,「動物」不是「人」,所以,法律上稱之為「物」!

    「物」的處理是以「所有權」為中心,不似「人」,是以生命、身體為主的規範。
    延伸到動物保護的觀念,就我的認知,動物保護其實是建構「人」的道德性上,其實是違反自然法則的,身為「人」自許有比其他物種高的進化,所以會有要保護動物的想法出現,但是,這有例外,其一:動物實驗、其二:宰殺食用。(晚上覺得蚊子很煩,一巴掌拍下去的行為,則很難定性。)
    這些議題其實可以討論,但是不在本文範圍。

    說說這起事件的法律面,既然是「物」,則在所有物管領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但是,這是貓,有動物保護法等的適用,所以就你「所有物處置方法有限制」,不可以任意處分,理由如上述。這是行政手段,翻譯成法律火星文就是:就可非難性而言,其不法尚未達必須以刑事手段處罰,也就是說,法律評價這件事是很可惡,但還沒那麼可惡到要抓去關,罰罰錢也就算了!(但是請注意,這個標準是隨社會情況、人民水準在變動的,簡單的說,你在一個發展中,吃都吃不飽的國家中談這一件事,政府、社會是不會理你的),而行政手段有其極限,簡單說,就是以「人所有的人權」為規範中心,在這件事上,法律評價人權這件事是神聖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可以任意侵害「人」的人權。
    結論:
    那個傢伙主張,「不可以進入他家有無理由?」答案是:有!
    行政上有無處理的方法?有!動物保護法-罰五萬!

    很殘念!

    本想另外說法感情的事,怕寫太多,作罷!

    後記:
    很多時候,媒體在報導這類新聞時,必須說老實話,針對法理敘述、法條引用說明時,「我還沒有看到一篇是對的」,法律火星文原本就很難理解,而且有他的背景意義跟嚴密的邏輯,不好用簡單的「是或不是」來說明,這就是往往會造成嚴重誤解跟誤用的原因。
    另,行政執行法上,我的見解可能跟上述先進不同,這邊還是要考慮比例原則以及合目的性的問題,這些,我想法律人是懂的,就不再贅述!

    唉~所以我蠻懷念高中時代:簡單、直接,下課後,教室關窗、左右樓梯口把風、封樓、人帶來........處理一下。有時會蠻思考這種地下正義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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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2:00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原文章由 misfit 於 2006-8-2 11:55 發表
    所以大家都在等青蜂俠、蝙蝠俠、閃電人.......之類的「人物」出來?.............


    是啊,這類的電影、漫畫會大賣,也是有原因的!
    沒有一個是循「正常的民主、司法程序」達成正義的滿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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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2 14:28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老實說, 對於這位方人渣, 除了罰款以及網路上的譴責; 其他真的一點辦法都沒.
    有網友已經去它樓下堵人, 也堵到了; 但它就是快速逃開, 一樣一點辦法也沒.

    忘了帶布袋跟折凳嗎?
    真是的!七種武器最少隨身要帶個兩三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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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3 16:13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不講不生氣,聽到就扁人
    昨天晚上(8/2)有看到訪問(the  one you konw who),不過看到一半,聽不下去!

    (嗶~嗶~嗶~嗶~嗶~)....(髒話!自行消音!跟「操」、「雞排」什麼的有關)

    還好不是我學弟(長)、(嗶)妳再說你是法律人試試,
    妳不配當法律人,連當人都不配!,即便是法研畢業又怎樣!x的!

    我真的慶幸沒跟妳同校,
    我還在我的母校歷屆名冊裏找來找去,大學找了一遍,研所也找了一遍!深怕,(嗶)的,衰小就跟妳同校!
    還在哪裡義正辭嚴的說明,說明個(嗶!)我看,我也來給你的「適當管教」好了!

    我承認,我是那種看到有人棄養寵物就想開扁的人,更何況,(嗶~嗶~嗶~)給我虐待動物!

    [ 本文章最後由 kageyama 於 2006-8-3 16: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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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6 19:41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不知道是不是之前是在外面混的緣故
    還是結紮之後造成的


    如果兩隻前腳同時向上的話
    嗯~蠻有喵吉拉的架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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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06-8-9 08:23 |顯示全部樓層

    Re: 50網友智擒 殺貓狂魔 逐戶比對 憑一顆痣破案

    1、白兄在精神上已經將兩岸統一了,這裡要先討論司法權的範圍吧!

    2、律師是資格考,通過就可以取得律師資格,概念上,跟取用司法官的精神上不太一樣!
         一位律師,妳覺得有問題,就不要選任他就好了!

    3、司法官不一樣,有維護國家法令綱紀的任務,在道德上得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選任上是要注意的。

    4、我贊成酒蟲兄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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