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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薦] [行動] 拒按指紋,給我身分證!
Originally posted by supercat at 2005-6-5 02:36 PM:
我基本上是採中立態度, 因為這方面我根本不會, 也沒有看過所謂的證據
, 現在也沒有證據會引發更多的後遺症, 這些都留待專業人士告訴我們
我只是很好奇, 你說的如此肯定, 你是這方面的專家嗎??
還是台灣目前最流行, 到處可見的"自以為專業魔人"???
還有有關自由人權這一類的事務, 並不是幾個人說了就算, 當然還需要多數國民的認同.........
呵呵,你懷疑的有道理,台灣從計程車司機到小攤販,每個人都很會虎濫,自以為專業魔人的確很多,不過在刑事政策這方面,我在年初通過博士資格考,目前也從事相關工作,應該可以算半個專家。
簡單說,管理學有82定律,近年來犯罪學的研究也有類似的結論,就是說8成的案件都是2成的累犯所為,這些人我們稱之為核心犯罪者,也就是說建檔前科犯的指紋其實已經很夠警察用了。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原則上要假設被告是無罪的,再由證據顯示增強有罪的可能,達到有罪判決。所以證據很重要,警察辦案要靠認真的態度、細膩的推理、合情理的分析、仔細的蒐證來證明誰犯罪,如果一昧為了辦案的便利,犧牲國民的隱私與人身權利,將會造成警察的怠惰與辦案品質的低落,除了難以緝兇,更會時常發生冤獄,台灣近年來從拘押、搜索權回歸法院,到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都是為了提升檢警辦案的品質。
幾年以前,檢警可以先把嫌疑犯押起來再逼問口供、找證據,我們相信這是不對而且會產生問題的做法,所以把法律修改了,希望警察要先找好證據再抓人,這不是保障壞人,而是保障每一個人。
以前戶政和警政是一家,警察大學還有戶政學系,戶政事務所的主任都是警察出身,86年在戶籍法修正放進這一條指紋規定,明顯是為了警察辦案的便利,當辦案有了超乎常情的便利工具,就沒有人會認真仔細的抽絲剝繭,而當執法者一怠惰,就是國民倒楣時。
如果為了社會治安可以犧牲一切,不如立法建議每個人裝設電子發報器,治安一定OK,但是絕對的權力將導致絕對的腐敗,警察國家絕對是民主自由最大的陰影。我們都知道「過猶不及」,但是這條線該怎麼劃,借用先總統 蔣公無意中說出的名言:「不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犧牲」,換句話說,非到萬不得已,公民不要交出屬於你的權利給國家。這個觀念也可以用「比例原則」來理解,這與你是否良民一點關係都沒有,而是民主機制原本就建立在制衡的基礎上,如果我們讓屬於自己的權利在無意中逐漸喪失,民主亦將產生專制的危機。......聽說這次的STAR WAR也討論這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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