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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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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2 13:39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看了影片中挨摑員警的回擊,已經不是出於當下對摑掌之防衛以及續行執行勤務之必要,反而比較像被突襲後的報復或反擊行為。
不管是因為值勤沒注意安全防護被突襲或是因為被突襲後的報復行為被懲處。
懲處理由都還正當吧,至於處罰有沒有過重就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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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2 16:52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或許是各人認知不同吧。
警察在執行勤務原本就有一定的風險要承擔,跟一般民眾受害還是有不同。
符合比例原則的純粹壓制行為或是確保安全的行為,是不該會被認為是過當或是在報復。
從畫面上警察還擊的行為,看不出來是有效的壓制行為,反而像是被打之後的反擊。
警察就被打是受害的一方,就還擊是加害的一方。
這個應該還很清楚。就加害部分送懲戒,就像女的打警察被送法辦一樣。
還是只要師出有名,就可以無線上綱的反擊?拿大砲打小鳥?
在影片中警察還擊不是不得不的唯一選擇吧!
或許抓住她上手銬會比打她符合壓制的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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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2 23:10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xjlin0 at 2005-4-22 21:51:


1. 員警與酒女兩者互不相識, 誰知道這個段玉有沒有身負武功像苗條的陳詩欣一樣?
2. 酒女開打了第一掌, 誰知道會不會繼續第二第三掌?


ANS:
1.所以顯然一開始警察沒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尤其是對一個喝過酒的人。
   其次台灣沒這麼多陳詩欣,也不需要擔心。
   警察是受過訓練足以克服一般歹徒徒手發生的狀況。
   如果連這樣的狀況都無法處理,就不只是記小過的問題了。
2.警察可以壓制以阻止第二擊及第三擊的發生,這些在警校都有教。
   絕對不是以打回去的方式來應對。

這些狀況不用假設了吧!?影片都很清楚了。
看看影片裡兩個人出力的力道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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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2 23:32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5-4-22 20:39:


這樣就算拿大砲打小鳥?

我覺得這只是對等的回應而已。

[ Last edited by mfhsieh on 2005-4-22 at 20:42 ]


提供幾個思考點:
1.男女在先天體型及出手力道大小的差異?
(影片中女子非異於常人之壯碩,也非武術高強之人)
2.警察受過搏擊及壓制的專業訓練,相較未受過類似專業訓練的一般人?
(警察至少都是學過自由搏擊、柔道、擒拿術等致命武術之人)
3.喝過酒神智較不清楚的人,和精神狀態正常的人對事情處理的思考度?
(如何期待理智不甚清楚的人做出優於常人的判斷,換句話說,精神狀態良好的人應該能夠理智作判斷,而不是做出跟理智不甚清楚的人一樣的判斷)
4.一位女子和現場兩位男子在防禦攻擊地位上的優勢及弱勢?
(就人數、體型等現場條件來看,警察都是優勢的一方)

在錄影帶裡,兩方並不是處於相同條件,且可以制止女子行為的方式很多。
但是絕對不是只有用還擊來處理。(簡單的說不用做得這麼難看)
當現場可使用方法不只一種時,就應該考慮侵害最小的方式實行。
可以說的,就不能用抓的;可以抓的,就不能用打的。
這已經不是道德層面或是自由裁量的問題,而是法律明確的要求。
至於應然面如此,實然面會因為什麼外力介入去扭曲價值判斷,做成不當的懲處結果。
這是要不要提起申訴的問題。
該受懲處,跟懲處種類、理由恰不恰當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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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2 23:46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迪克 at 2005-4-22 18:02:

總不能叫每個員警把臨檢的對象當罪犯?


警察臨檢不就是要檢出罪犯?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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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3 00:09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tsai2824 at 2005-4-22 23:40:


從青蛙俠的影片裡我只能肯定酒家女打了警察
及警察抓住酒家女及最後的壓制
看不清警察打了酒家女或阻擋酒家女的第二拳
何以閣下如此肯定警察『以大欺小』?


我的認知是有看到警察有出手打她的還擊動作,而非單純壓制。
你的認知是看不清警察打了酒家女或阻擋酒家女的第二拳。
差別點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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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3 06:36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迪克 at 2005-4-23 02:06:

事實上酒駕女就是襲警,這點沒什麼好爭論的。所以在有爭論的動作後
(警察打人?或單純推開?)將酒駕女制伏是很合理的。

在我認為,在反擊上警察是否有過當,也是需要詳加調查才能做出逞處
(警察不必還手,直接把酒駕女制伏銬起來就好了。襲警是犯罪的行為)

但不能理解為什麼這件事被媒體大肆渲染,而且還有扭曲事實,加重偏見(警察會亂打人)的嫌疑?

P.S. 個人偏見認為,警察的行為是合情合理的。雖然是值勤中,但無緣無故被打一巴掌,任誰都會生氣吧,
管他襲警的人是不是女性。說警察已大欺小,今天如果是一名酒駕的壯漢襲警,員警在被襲後反擊,您是會替員警叫好還是替該名酒駕壯漢喊冤?


媒體造成的問題請找媒體討論,因為不是我造成的。B)
基本上,請您回過頭看看我前述思考點的判斷。
如果今天換成是壯漢襲警的時候,和影片裡狀況是不一樣的。
我有區分不同狀況思考的評價標準。
另外行政懲處和法院訴訟程序也不同,主官主管要下命處分是可以很快的。
至於合不合適、適不適當,員警還有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的途徑。
應然面的判斷是看警員有無過當或不適法,跟實然面是否跟外界介入判斷,中間的落差是兩回事。
當然如果您認為大家聲援該警察可以讓事實認定警察有打人變沒打人;
或是認為有議員關說可以讓襲警的事實認定變成沒襲警。
前提都可以不被評價,那後面也不用討論是非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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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3 06:45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mfhsieh at 2005-4-23 00:33:


是呀!不過他是交通警察,臨檢的目的是因為他懷疑段小姐酒駕。

段小姐本來不是罪犯,是一直到她有可能襲警後,才變成嫌疑犯。


交通警察抓酒駕就不會遇上一般罪犯或是嫌疑犯?
那以後通通叫交通警察臨檢好了,治安會好很多!
何種警察上街頭臨檢換攔檢,遇到歹徒的風險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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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4-24 23:41 |顯示全部樓層

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willyhuang at 2005-4-24 16:10:


台灣也是觸犯刑法啊。
只是酒測值不同會適用不同法律。

在台灣,酒駕如果傷人或撞死人,最後會因罪名輕重被競合掉而已。


如果指的是刑法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個人覺得是立法不當,因為只要能反證仍能安全駕駛,就不成罪。

現行警察取締的做法是超過酒測值就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但仍有極少數人超過酒測值仍能安全駕駛,那在適用上就會有問題。
(因為可以反證推翻,造成合法超過酒測值的酒駕)
另外,未達酒測值就放人,則會出現酒力較差的人雖未超過酒測值仍不能安全駕駛(例如神智仍清楚,但注意力減弱),
其肇事的危險性仍存在卻這樣被放走了(但其因不能安全駕駛仍成罪)。
結果不當立法又在警察便宜行事的做法下,問題還是沒能好好解決。
反而產生更多的爭議,更好笑的是出現一堆解酒產品或是妨害酒測值的產品。
最後,問題的核心又被模糊了。

酒駕肇事的確是個很大的社會問題,也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當然要想辦法遏止。
若警察仍要以這種方式執法,個人是建議直接修法。
把這條看似抽象危險犯的規定改成完全的抽象危險犯來抑制。
這裡建議把條文改成: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只要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就視為會危險駕駛而不准開車。(但是修改後是不是仍要放在刑法當中仍有討論的空間)
只要喝酒就不能開車上路。
這樣警察做酒測更快更方便,就測有跟無,簡單明瞭。
不用在那邊揮說酒測值差多少,酒力好不好,精神正不正常.....等等。
也可以杜絕一些僥倖之徒因為想說不會過酒測值而貪杯肇事。

不過對照其他幾位念法律的朋友,我的觀感不大一樣。
至於認為本件有違比例原則,老實講,我不認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都可以用手銬和其他戒具了,回擊是一種手段。
有沒有即時強制的必要?不是你我光評錄影帶模糊的畫面就能判斷的。


這邊提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 :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三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這邊我的看法是依法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跟戒具,而戒具類型的限制會以類似於手銬作用拘束活動的器具 。
所以在此手銬的使用在於限制其活動(銬住手腳)而非回擊之工具。
所以跟爭議點並無相關,因為那是壓制後使用的問題。
若說回擊是一種壓制手段,但是,它是不是這裡最適當的執法或防護方式。
若依照我前面提到的判斷標準,以及對照警察及酒女的反應跟動作和現場位置情況。
我認為該員警使用之方法並不適當。
因為依現場之情形,我認為他有更不具侵害性的壓制方式可選擇。
至於有沒有即時強制之必要,這裡我認為是有。

至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難道正當防衛一定要對方舉起手來才能還擊?不是吧?
請不要嚴格限縮「現在侵害」的標準。


這裡我的看法重心仍是,正當防衛仍然以防衛之方式為優先。
在無防衛方式可使用或選擇時,或是迫於現況不得不以攻擊抵擋攻擊時,始為攻擊。
(不然直接叫正當還擊或正當攻擊好了)
若無此限制,則正當防衛很容易流為變相的合法攻擊對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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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4-24 15:30:

一方面是出在員警的「反擊方式」錯誤,才會給「有心人士」抓到機會攻擊警方;如果今天是員警挨打後直接擒拿反制再上手銙,我想爭議會少一點。


哈...看來我是「有心人士」之一,我就對號入座來跟酒蟲兄討論一下好了

(先說千萬別把酒女跟警察套進去思考)
甲用手打一下乙,乙可以選擇用手擋或用手回打甲。
這時候哪種方式比較像是防衛?檔?打?
若乙用手回打甲,會不會很容易變成是互毆?
這時候若是甲再打乙,乙再打回去。
那乙有達到當初為防衛自己不被或不再被打的目的嗎?
此時若是允許乙用棒子打回去或是用槍打回去。
那乙實質上造成的傷害和甲造成的傷害比起來誰比較大?
正當防衛該是減輕或抑制侵害擴大?還是做為合法的攻擊理由呢?

(還是別把酒女跟警察套進去思考)
在一般的情況下,同樣的東西,五塊可以買到時,你會花五十塊去買嗎?
換個說法是,有必要多花四十塊去買同樣的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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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safiro at 2005-5-12 01:28:
轉錄一下羅宗勝議員在留言板的回應

當官的果然不一樣,講起話就是這樣輕描淡寫。
不過反正一切都船過水無痕了,大家現在只注意倪敏然的新聞還有搶著把夏禕亂石打死......


所以大多時候媒體跟官員都是一個事件各自表述,
激情過後民眾淡忘,官員休息,媒體再找下一個激情。

----------------------------
不過題外話是,外遇的配偶和配偶外遇的對象,那個該砸的石頭比較多?
(如果都該被砸石頭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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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藝人殺手酒測紅牌大班 段玉送辦 挨摑員警記過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酒蟲 at 2005-5-12 10:57:

幹嘛不先砸搞外遇的老兄?

還是你想說男人亂搞無罪?

[ Last edited by 小酒蟲 on 2005-5-11 at 20:03 ]


"外遇的配偶"不就是出軌的傢伙?B)
還是要換句話說...
"養狐狸的"跟"被養的狐狸"??
"養小狼狗的"跟"被養的小狼狗"??


-----------------

繼續離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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